版权不仅保护创作者及其创作,还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为教育和研究目的访问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辩护地位。
在美国法典第17编第1章第107节在美国,合理使用被解释为对版权所有者专有权的限制。这部分内容如下:
[…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多份课堂使用)、学术或研究等目的,并不侵犯版权。在确定某一作品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须考虑的因素应包括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
(二)作品的性质;
(三)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整体有关的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而且
(四)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对于如何构成对特定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答案因情况而异。
所有合理使用评估都考虑四个因素。它们是:
这四个因素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必须综合考虑。规约没有说明每一因素应给予多大的权重,因此,应平等对待这四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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